1. 核配原則:
    外國人受雇主聘僱從事屠宰工作,其雇主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規定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百分之二十五。
  2. 提高人數:
    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百分之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