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幫傭
家中有三歲以下三胞胎或六歲以下七十五歲以上申請點數達十六點以上者,可申請外籍家庭幫傭,外商公司之外籍總經理亦得專案申請外籍幫傭。
家庭幫傭 家庭幫傭申辦條件
資格一、 勞動部宣布自2026年4月13日起,家中有未滿12歲孩童的家庭,即可申請外籍家庭幫傭。
|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其家庭成員條件 | ||||
| 條件 | 編號 | 家庭成員之條件 | 點數 | 就安費 |
| 小孩點數 | B1 | 年齡未滿六歲 | 6點 | 備註1 |
| B2 | 年齡滿六歲至未滿十二歲 | 4點 | 備註2 | |
| A4 | 年齡未滿六歲之發展遲緩兒童 | 10點 | 2,000 | |
| A1 | 年齡未滿十二歲之罕見疾病者 | 10點 | 2,000 | |
| A2 | 年齡未滿十二歲之身心障礙者 | 10點 | 2,000 | |
| A3 | 年齡未滿十二歲且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 10點 | 2,000 | |
| 父母祖父母監護人點數 | D2 | 年齡未滿十二歲子女,其父或母為未婚、離婚或喪偶 | 6點 | |
| D3 | 年齡未滿十二歲子女,符合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權利義務,經設置監護人 | 6點 | ||
| D1 | 年齡未滿十二歲子女,其父或母其中一人為身心障礙者 | 6點 | ||
| 年齡滿十二歲至未滿七十五歲 | 不計點數 | |||
| C1 | 年齡滿七十五歲至未滿八十歲(每一位) | 1點 | ||
| C2 | 年齡滿八十歲以上(每一位) | 1點 | ||
|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之招募許可,應符合累計點數滿4點。 累計點數滿4點至9點就安費5,000元, 累計點數滿10點以上就安費2,000元。 |
||||
| 註一 | 1位未滿六歲就安費5000元 | |||
| 2位未滿十二歲子女,其中1位未滿六歲就安費 2,000元 | ||||
| 註二 | 1-2位年齡滿六歲至未滿十二歲就安費 5,000元 | |||
| 3位年齡滿六歲未滿十二歲子女就安費 2,000元 | ||||
| 註三 | 每一家家庭成員僅得就各該條件擇一適用 | |||
|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其家庭成員應具下列條件之一,且符合累計點數達四點: 一、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 二、有年滿七十五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相關親屬。 未滿十二歲子女符合民法第1091條者,得由監護人為雇主。 以下情形不列計: 一、與雇主不同戶籍。 二、已申請家庭看護工。 三、已列計為家庭幫傭人數。 |
||||
資格二、
外國人來我國投資或工作,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 外資金額 | 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 | 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
| 在新臺幣2億元以上 | 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 |
| 上年度營業額 | 在新臺幣5億元以上 | 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
| 在新臺幣10億元以上 | 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 |
| 在我國繳納綜合所得稅 | 上年度薪資所得新臺幣300萬元以上 | 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
| 當年度月薪新臺幣25萬元 | 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 |
| 符合上述年度薪資或當年薪資條件,且年薪新臺幣200萬元以上或月薪新臺幣15萬元以上,且於入國工作前於國外聘僱同一名外籍幫傭,得聘僱該名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 | ||
| 曾任國外新創公司之高階主管或研發團隊核心技術人員 |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被其他公司併購交易金額達美金 500 萬元以上或有成功上市實績。 | |
| 曾任創投公司或基金之高階主管 |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投資國外新創或事業金額達美金 500 萬元以上或投資國內新創或事業金額達美金 100 萬元以上實績。 | |
家庭幫傭 家庭幫傭應備文件
- 申請人身份證影本
- 戶口名簿影本【申請人與被照顧人戶籍應在同一處】
- 委託合約書
家庭幫傭 家庭幫傭期滿重招
- 外籍幫傭期滿前四個月,雇主可辦理重新招募許可,惟仍須具備前述條件(累積點數達16點以上)。
- 以三胞胎專案申聘者,辦理重新招募許可時,其條件放寬為六歲以下之三胞胎。
家庭幫傭 家庭幫傭聘僱費用
入境前申辦費用:(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公告實施)
|
項 目
|
費 用
|
||
|
登記費及介紹費
|
【一個月基本工資】
|
20,000元
|
|
|
行政規費
|
勞動部案件審查費
|
招募許可 |
1,000元/次 |
| 轉換雇主許可 | |||
| 轉換工作許可 | |||
| 入國簽證許可 | |||
| 聘僱許可 | |||
| 展延聘僱許可 | |||
| 遞補許可 | |||
|
駐台辦事處文件驗證費
|
菲律賓辦事處 |
1,435元/次
|
|
| 越南辦事處 |
1,000元/次
|
||
| 泰國辦事處 |
免收
|
||
|
文件快遞費
|
印尼-雅加達 |
500元/次
|
|
| 菲律賓-馬尼拉 |
500元/次
|
||
| 越南-河內 |
500元/次
|
||
| 泰國-曼谷 |
500元/次
|
||
|
服務費
|
每年可收2000 |
6,000元
|
|
|
文件驗證費
|
1,300元
|
||
說明:
- 實際收費金額及收費方式以委任契約登載為主。
- 行政規費為參考金額,收費標準若有變動依各公務單位公告為主。
- 本公司收費皆依據政府公告實施,於移工入境後絕不巧立名目收取其他費用。
入境後聘僱費用:
【雇主負擔部份】
|
項目
|
外籍幫傭
|
備註
|
|
薪資
|
20,000/月
|
依勞基法及聘僱契約規定
|
| 加班費 |
每月/667*4=2,668
|
做七天休一天,依每周日為加班費 |
|
就業安定基金
|
5,000/月
|
定期向勞動部繳交
|
| 健保費 |
約 1,428/月 |
依投保薪資計算,外傭自付NT$458/月 |
|
職災保險保費
|
56元/月
|
季收168元/季
|
| 備註 : 移工工作期滿之返鄉機票,原則由移工自行負擔,惟於契約另行約定或因雇主因素致聘僱契解除者除外。 | ||
※115年1月1日起產業類移工基本薪資調至$29,500元。(依各國勞動契約不同,家庭移工薪資有所不同)
※115年1月1日起因基本工資調整,勞健保負擔級距也會有所調整。
註:移民署即起將外僑居留證上的居留事由更名為「移工」,不再稱「外勞」,以回應社會對移工的支持與尊重。
| 家庭類移工無須加保勞工保險,依勞動契約規定,雇主須為所聘僱家庭類移工投保意外死亡保險。 | |
| 保額 |
30萬
|
| 雇主負擔 |
約1000元
|
【移工自行負擔部分】
|
項目
|
承辦主管機關
|
備註
|
| 居留證 |
各縣市出入國及移民署
|
1,000/年
|
| 定期體檢 |
勞動部指定醫院
|
約2,000/次;依醫院實際報價為準
|
| 諮詢服務規費 |
本公司
|
1,800/第一年每月
1,700/第二年每月 1,500/第三年每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