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雇主已取得初次招募函、重新招募函或遞補招募函。

申請「接續聘僱許可函」:
雇主應於招募函有效期間內(發文日起6個月內)與移工及原雇主簽立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並於合意接續聘僱之日起3日內向各縣(市)政府完成接續聘僱通報,於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之翌日起15日內向本部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接續聘僱許可。
1.AF-T18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英雙語版)
2.AF-T19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印雙語版)
3.AF-T20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泰雙語版)
4.AF-T21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越雙語版)
5.AF-T12同意接續聘僱本國人及外國人切結書【製造業承購、承租或併購案專用】
6.NAF-T02營造工接續聘僱申請書
7.NAF-T01-2製造工承購承租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