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遞補招募許可,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移工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6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申請遞補。
2.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6個月者,不予遞補。
申請「遞補招募許可函」
1.NAF-021-1遞補申請書
以下請依個人狀況,自行評估是否需要檢附:
2.移工出國證明文件。
3.直轄市、縣(市)政府驗證雇主與移工終止聘僱關係證明書。
4.移工死亡證明書。
5.移工出國前曾向移民署申請之重入境期限者須檢附(於護照上註記重入國期限之影本)。
6.移工因案在押或經法院判決時,需檢附因案在押證明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7.其他文件(視違法個案,須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