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介紹 申辦條件 營造工申請 營造工申請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17 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4條第3款之營造工作,其雇主應為承建公共工程,並與發包興建之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或公營事業機構訂有工程契約之得標廠商,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一、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且工程期限達1年6個月以上。二、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億元,且工程期限達1年6個月以上,經累計同一雇主承建其他公共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 第17-1 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4條第3款之營造工作,其雇主承建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之重大經建工程(以下簡稱民間重大經建工程),並與民間機構訂有工程契約,且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2億元以上、契約工程期限達1年6個月以上,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並以下列工程為限:一、經專案核准民間投資興建之公用事業工程。二、經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工程或核定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或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興建之公共工程。三、私立之學校、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或社會住宅興建工程。四、製造業重大投資案件廠房興建工程。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