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負擔部份】
|
項目
|
養護機構看護工
|
備註
|
|
薪資
|
28,590/月
|
依勞基法及聘僱契約規定
|
|
就業安定基金
|
2,000/月
|
定期向勞動部繳交
|
|
健保費
|
約 1,384/月
|
依投保薪資計算(外傭自付NT$443月)
|
|
勞保費
|
約 2,301/月
|
依投保薪資計算(外傭自付NT$658/月)
|
※114年1月1日起因基本工資調整,勞健保負擔級距也會有所調整。
【移工自行負擔部分】
|
項目
|
承辦主管機關
|
備註
|
| 居留證 |
各縣市出入國及移民署
|
1,000/年
|
| 定期體檢 |
勞動部指定醫院
|
約2,000/次;依醫院實際報價為準
|
| 諮詢服務規費 |
本公司
|
1,800/第一年每月 1,700/第二年每月 1,500/第三年每月
|
養護機構依法核備 仍應支付加班費
第五個小時起延長工時
不得低於1.66倍
養護機構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核備工時,應留意勞工正常工時以後的出勤,仍須按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至於給付加班工資的基準,須視約定內容而定。由於各縣市對於工時的規定並不相同,以台北縣、市的原則,養護機構的正常工時不得超過8小時,而每日總工時亦不得超過12小時為原則。
勞基法第24條中,針對延長工時工資的給付方式,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即1.33倍;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即1.66倍。惟法令並未就第5個小時起的延長工時工資明文規定,台北縣政府勞工局表示,其後的延長工資,不得低於1.66倍。
由於今年勞動部啟動養護機構專案查察,各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將針對機構看護工勞動條件,以及外籍看護工聘僱的情形進行全面查核,也喚起雇主對於養護機構工時的重視。台北縣勞工局近來發現,部份雇主誤解核備相關規定,以為與勞工另行約定工時、休假等事項後,即不需給付加班費。該局解釋,勞基法第84條之1僅就工作性質特殊者,排除勞基法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限制,即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事項,得由勞雇雙方議定;須特別留意的是,加班費並未排除,因此就正常工時以後的出勤,雇主仍須依法給付加班費。
至於給付加班費的基準,應視雙方協議的正常工時而定,如正常工時為8小時,則之後的工作時間即屬延長工時,須給付加班費。至於每日總工時上限,以台北市勞工局為例,不得超過12小時,同時正常工時應視個別狀況而定,倘雇主為規避支付加班費,而與勞工約定12小時均為正常工時,將不予核准。
新北市勞工局表示,除保全業工作性質較特殊,最高可至12小時外,養護機構正常工時上限,原則上不得超過12小時。至於每日總工時,原則上不得超過12小時,如因業務需求,有達到12小時的必要時,勞工局將要求每連續工作4小時,給予半小時的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