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申請人)與被看護者,應具備下列關係之一: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四、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五、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被看護者資格: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的被看護者,應符合下列二種資格條件之一:
資格一、被看護者應至衛生福利部公告指定之「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評估醫院」進行專業評估,如開具診斷證明書評估結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
  2. 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或全日照顧需要。
  3. 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

資格二、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持特定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符合特定障礙類別)。
持特定項目身心障礙證明者得不經由醫院評估,直接向被看護者現居地之長照中心理國內求才推介。
被看護者領有各地方政府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且符合下表中任一項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程度,或勞動部公告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定度。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等級
1. 平衡機能障礙 重度
2. 智能障礙 重度
3. 植物人 重度
4. 失智症 輕度
5. 自閉症 重度
6. 染色體異常 重度
7. 先天代謝異常 重度
8. 其他先天缺陷 重度
9. 精神病 重度
10.肢體障礙 重度
11.罕見疾病 重度
12.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呼吸器官 重度
13.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吞嚥機能 中度
14.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列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重度

資格三、符合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第七條及第九條附表四,且由各級政府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六個月以上者。

資格四、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並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CDR)一分以上者。


被看護者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之適用情形(僅適用申請外國人續聘之案件):

被看護者符合下列條件者,可免除進行醫療機構專業評估,即符合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之資格。

  1. 年齡滿75歲以上。
  2. 被看護者取得身心障礙證明,且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條及第十四條規定,免重新鑑定。
  3. 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顧需要,且為腦性麻痺明顯生活功能不良、脊髓損傷導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或截肢併明顯生活功能受損等病症。
  4. 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且由醫療開立符合全攤無法自行下床、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植物人相關證明者。

特別提醒:被看護者依規定免醫療機構專業評估,應於長照中心完成國內求才推介60日內經由直聘中心向勞動部提醒招募許可函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