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格一、 勞動部宣布自2026年4月13日起,家中有未滿12歲孩童的家庭,即可申請外籍家庭幫傭。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其家庭成員條件 
條件 編號 家庭成員之條件 點數 就安費
小孩點數  B1 年齡未滿六歲 6點 備註1
B2 年齡滿六歲至未滿十二歲 4點 備註2
A4 年齡未滿六歲之發展遲緩兒童 10點 2,000
A1 年齡未滿十二歲之罕見疾病者 10點 2,000 
A2 年齡未滿十二歲之身心障礙者 10點 2,000 
A3 年齡未滿十二歲且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10點 2,000
父母祖父母監護人點數 D2 年齡未滿十二歲子女,其父或母為未婚、離婚或喪偶 6點  
D3 年齡未滿十二歲子女,符合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權利義務,經設置監護人 6點  
D1 年齡未滿十二歲子女,其父或母其中一人為身心障礙者 6點  
年齡滿十二歲至未滿七十五歲 不計點數
C1 年齡滿七十五歲至未滿八十歲(每一位) 1點  
C2 年齡滿八十歲以上(每一位) 1點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之招募許可,應符合累計點數滿4點。
累計點數滿4點至9點就安費5,000元, 累計點數滿10點以上就安費2,000元。
註一 1位未滿六歲就安費5000元
2位未滿十二歲子女,其中1位未滿六歲就安費 2,000元
註二 1-2位年齡滿六歲至未滿十二歲就安費 5,000元
3位年齡滿六歲未滿十二歲子女就安費 2,000元
註三 每一家家庭成員僅得就各該條件擇一適用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其家庭成員應具下列條件之一,且符合累計點數達四點:
一、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
二、有年滿七十五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相關親屬。
未滿十二歲子女符合民法第1091條者,得由監護人為雇主。
以下情形不列計:
一、與雇主不同戶籍。
二、已申請家庭看護工。
三、已列計為家庭幫傭人數。


資格二、 外國人來我國投資或工作,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外資金額 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 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在新臺幣2億元以上 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上年度營業額 在新臺幣5億元以上 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在新臺幣10億元以上 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在我國繳納綜合所得稅 上年度薪資所得新臺幣300萬元以上 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當年度月薪新臺幣25萬元 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符合上述年度薪資或當年薪資條件,且年薪新臺幣200萬元以上或月薪新臺幣15萬元以上,且於入國工作前於國外聘僱同一名外籍幫傭,得聘僱該名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
曾任國外新創公司之高階主管或研發團隊核心技術人員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被其他公司併購交易金額達美金 500 萬元以上或有成功上市實績。
曾任創投公司或基金之高階主管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投資國外新創或事業金額達美金 500 萬元以上或投資國內新創或事業金額達美金 100 萬元以上實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