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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漁撈


 

海洋漁撈申辦條件

雇主資格: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1. 總噸位20噸以上之漁船所有人,並領有目的事業或主管機關核發之漁業執照。
  2. 總噸位未滿20噸之動力漁船所有人,並領有目的事業或主管機關核發之小船執照及漁業執照。
  3. 領有目的事業或主管機關核發之箱網養殖漁業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人出具之箱網養殖入漁證明。

 

海洋漁撈應備文件

  1. 申請書。
  2. 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或公司負責人國民身分證、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漁船執或小船執照。但漁船總噸位20噸以上之漁船,免附小船執照。
  3. 求才證明書正本。
  4. 聘僱國內勞工名冊正本。
  5. 本國船員名冊正本。
  6. 審查費新台幣200元整之郵政劃撥單收據正本。
  7. 外國人工作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開具之雇主無違反相關勞工行政法令定證明書正本。《自開立日起60日內為有效期限》但漁船(自然人)與船員雙方如無聘僱關係者(例如採合夥制),則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或切結書正本。

 

海洋漁撈申辨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