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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工申請


 

營造工申辦條件

資格一、勞動部專案核定,且工程主辦機關取投標單期間或簽訂工程契約在90年5月16日後之重大工程。專案核定之資格條件應符合下列之一

  1. 由民間機構擔任雇主者: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其計畫工程總經費達新臺幣100億元以上,且計畫期程達1年6個月以上。
  2. 由與民間機構訂有書面契約之個別工程得標業者擔任雇主者:符合前款之民間計畫工程,其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應達新臺幣10億元以上,且契約工程期限達1年6個月以上。
  3. 由與政府機關訂有書面契約之得標業者擔任雇主者:承建屬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發包興建之重要建設工程,其計畫或方案總經費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達新臺幣100億元以上,且其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應達新臺幣10億元以上,契約工程期限達1年6個月以上。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興建之政府計畫工程,應由與政府機關訂有書面契約之民間機構依前項規定辦理。

資格二、符合下列承建工程主辦機關收取投標單期間或簽訂工程契約在90年5月16日前的重大工程。

  1. 行政院列管十二項建設之重大公共工程或經行政院核定為國家重大濟建設,其工程總金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
  2. 前款以外由政府機關發包興建之工程,其工程總金額在新臺幣2億元以上,且工期達547日曆天以上。
  3.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民間投資興建之公用事業工程,其工程總金額在新臺幣2億元以上,且工期達547日曆天以上。
  4. 經政府機關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工程或經主管機關核定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其獎勵興建工程之範圍或重大公共建設範圍總金額在新臺幣2億元以上,且工期達547日曆天以上。
  5. 符合前揭各款工程資格其附屬之非屬土木建築工程,其工程總金額在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且工期達547日曆天以上。
  6. 公、私立學校或醫療機構興建工程,其工程總金額在新臺幣1億5,000萬元以上,且工期達547日曆天以上。
  7. 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興建工程,其工程總金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且工期達547日曆天以上。
  8. 製造業重大投資案件廠房興建工程。

 

營造工申辦應備文件

  1. NAF-003營造業初次(重新)招募申請書
  2. 申請人或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聘僱外國人從事營造工作者,免附特許事業許可證)
  3. 工程合約書影本(應載明工程總金額及工期)
  4. 錄用國內勞工之勞保資料及名冊(國內招募有錄用國內勞工者需檢附)
  5. 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雇主無法親自辦理時填寫)
  6. 公共工程:經工程主辦機關之上級機關開具之「公共工程之計畫、工程金額及工期證明」(自開立之次日起60日內為有效期限)
  7. 民間重大經建工程: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具之「民間重大經建工程之計畫、工程金額、工期證明」 (自開立之次日起60日內為有效期限)
  8. 民間重大經建工程:未簽訂個別營造工程契約者,須加附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該計畫工程認定營造工程金額及工期之文件 

 

營造業雇主申請聘僱移工申辦流程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 第17 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4條第3款之營造工作,其雇主應為承建公共工程,並與發包興建之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或公營事業機構訂有工程契約之得標廠商,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
    一、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且工程期限達1年6個月以上
    二、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億元,且工程期限達1年6個月以上,經累計同一雇主承建其他公共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
     
  • 第17-1 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4條第3款之營造工作,其雇主承建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之重大經建工程(以下簡稱民間重大經建工程),並與民間機構訂有工程契約,且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2億元以上契約工程期限達1年6個月以上,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並以下列工程為限:
    一、經專案核准民間投資興建之公用事業工程。
    二、經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工程或核定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或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興建之公共工程。
    三、私立之學校、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或社會住宅興建工程。
    四、製造業重大投資案件廠房興建工程。

 

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之計算公式


前項公式之各項數值採認標準及比率如下:

一、工程總金額:重大工程之工程總金額應依營造工程(註:營造工程之認定,應依據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營造業之行業別及定義辦理)契約書所載之工程總金額為依據,若工程主辦機關於工程契約書外另提供營造工程材料,其費用得一併納入計算。但工程契約書中未載明工程總金額者,應由工程主辦機關出具書面文件認定。

二、工程建設經費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

三、人力費率: (一)工程主辦機關收取工程投標單期間之始日或簽訂工程契約日在八十九年九月一日前,土木營造工程及其他工程為百分之三十,建築營造工程為百分之三十五。 (二)工程主辦機關收取工程投標單期間之始日或簽訂工程契約日在八十九年九月二日後,人力費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四、平均工資:
(一)工程主辦機關收取工程投標單期間之始日或簽訂工程契約日在八十七年五月十九日前,平均工資為每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工程主辦機關收取工程投標單期間之始日或簽訂工程契約日在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後,平均工資為每日新臺幣一千七百元。

五、工期:重大工程之工期應依工程契約書中所載之工期為核算依據,若工程合約書中工期以工作天訂定者,則以工作天乘以一點二五轉換為日曆天計算。但工程契約書中未載明工期者,應由工程主辦機關出具書面文件認定。

六、核配比率: (一)工程主辦機關收取工程投標單期間之始日或簽訂工程契約日在八十九年九月一日以前者,核配比率為百分之五十,但在國內招募期間每僱用原住民一人,同意增加外國人配額二人,但核配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五。 (二)工程主辦機關收取工程投標單期間之始日或簽訂工程契約日在八十九年九月二日後,核配比率為百分之三十。


分級指標及計算公式:

分級指標
(權重)

級別

A

B

C

D

100

75

50

25

1.計畫別(30%) 行政院核定重大政策計畫所屬工程 行政院核定計畫所屬工程 部會核定計畫所屬工程 其他所屬工程
2.特殊性(40%) 高架橋樑型交通運輸工程
鐵路改擴建工程
機場航廈工程
隧道型交通運輸工程
特種建築物工程
水庫工程
水力發電工程
港灣工程
其他工程
3.規模(30%) 都市計畫區 60 億元(含)以上 30億元(含)以上且未達 60億元 20億元(含)以上且未達30億元 未達20億元
非都市計畫區 30 億元(含)以上 15億元(含)以上且未達 30億元 10億元(含)以上且未達15億元  

總分=(計畫別級別×30%)+(特殊性級
別×40%)+(規模級別×30%)

核配比率(%)=總分×0.004


 

營造工遞補招募

申請遞補招募許可,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移工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6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申請遞補。
2.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6個月者,不予遞補。

申請「遞補招募許可函」
1.NAF-021-1遞補申請書
以下請依個人狀況,自行評估是否需要檢附:
2.移工出國證明文件。
3.直轄市、縣(市)政府驗證雇主與移工終止聘僱關係證明書。
4.移工死亡證明書。
5.移工出國前曾向移民署申請之重入境期限者須檢附(於護照上註記重入國期限之影本)。
6.移工因案在押或經法院判決時,需檢附因案在押證明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7.其他文件(視違法個案,須檢附)。


 

營造工申請接續聘僱許可

申請資格:
雇主已取得初次招募函、重新招募函或遞補招募函。

申請「接續聘僱許可函」:
雇主應於招募函有效期間內(發文日起6個月內)與移工及原雇主簽立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並於合意接續聘僱之日起3日內向各縣(市)政府完成接續聘僱通報,於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之翌日起15日內向本部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接續聘僱許可。
1.AF-T18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英雙語版)
2.AF-T19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印雙語版)
3.AF-T20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泰雙語版)
4.AF-T21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越雙語版)
5.AF-T12同意接續聘僱本國人及外國人切結書【製造業承購、承租或併購案專用】
6.NAF-T02營造工接續聘僱申請書
7.NAF-T01-2製造工承購承租申請書